鄭州市出臺《關于進一步規范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強調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,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,須嚴格遵守只租不售的規定。
在建設資金的來源上,《通知》要求申請單位的自有資金比例需在一半以上:申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單位,須提供自有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50%以上的資金證明。申請地塊須符合相關要求。
在收費方式上,上述租賃住房不允許預租,禁止“以租代售”。首先,達到入住條件后方可簽約;其次,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過3年,押金不得超過3個月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《鄭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專用租賃合同》里,除常規租賃合同內容外,還應明確該住房只租不售、不能分割辦理權屬證書、租金押金收取等具體內容;同時承租人必須簽署《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知情具結書》,表明已知悉住房性質、承租人權益等。
出租的房屋應進行全裝修,裝修標準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,并達到拎包入住條件。
對于上述租賃住房的推廣、運營行為,《通知》中也進行了詳細規定:宣傳推廣及運營租賃住房項目時,不得出現“產權”“升值”“不限購”“不限貸”等涉嫌誤導、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。還應在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和監管平臺上建立樓盤表,并通過平臺進行房源發布、網簽、備案。
對于變相銷售租賃住房、違規收取租金押金的行為,將暫停其相關手續辦理;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,同時住房保障部門將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,并向社會公示;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,取消其租賃住房建設計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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